热点新闻
习近平:任何时候中国都不能缺少制造业
时间:2023-03-28 点击:924924
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时间:2023-03-28 点击:951951
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吸引两千五百多名选手 同台竞技 共筑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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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长沙工匠 “十行状元 百优工匠”竞赛在中联重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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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行业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时间:2023-03-28 点击:991991
《施工机械基础知识》
时间:2023-03-28 点击:951951
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行前动员会在京召开
时间:2023-03-28 点击:10381038
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行前动员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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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虚假宣传
...2024-01-17
证书说明
注意事项与声明 一、查询证书需经权属人同意,证书查询结果不得用于违背权属人意愿之用途。 二、本中心证书均属于岗前培训(测评)结业证书,非国家职业资格证,是持证人通过专业培训的结业证明,只能通过本中心(www.jljj.org.cn)官网查询。 三、对于特种设备及岗位除岗位能力达标外还需获得从业准入资格证,如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 “桥式、门式、塔式、流动等类别的起重机械、施工电梯、工厂叉车岗位(请参阅:特种设备目录)“ 和 “住建部”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工种\特殊工种” 人员,法规有行政许可与安全从业准入的资质资格的特殊规定,要求操作者参加政府安全培训,获政府部门 “特种人员证书” 或 “特种作业证书” ,方可进入特种行业从业。 四、对于特种设备岗位,本中心证书不能替代特种作业资格证、特种设备人员证等行政许可从业准入类的资质资格证书。各相关培训机构均不得以“特种人员证书” “特种作业证书”等等国家行政部门。 五、若招生老师有以下情况,学员可以联系所报名的学校/机构申请退款,无法联系的,学员可以联系鉴定中心法务电话0431-85555456(工作日9:00-17:00),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学员申请退款,拒不配合的机构停止招生并移交给相关部门整改。 ①,招生老师误导介绍:介绍的证书和收到的证书不一致,或者提前故意不给学员样本确认 ②,招生老师乱收费:课程费+鉴定费加起来超过官网指导价 ③,等等其他存在违规宣传的情况 ...2023-04-0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要求,要持续破解堵点问题推动关键环节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精简规范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可将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提前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推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实时获取项目市政公用服务接入需求、设计方案、图档等相关信息,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要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制定“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制定更加精准的分类改革措施和要求,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对一般社会投资的工业类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立并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020年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证件制作的全流程全环节在线办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加强对审批全过程线上监管,加强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审批等相关部门既有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 要健全推进改革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机制和良好的政企沟通机制,多种渠道倾听和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要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多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相关落实情况与每月改革进展情况一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1.06 宗边 ...2023-03-28
【关于注销王浩等5人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本中心经过内部数据比对,发现王浩等5人持有多本培训合格证书,且申报机构无法提供培训证明,涉嫌虚构学习过程,骗取培训合格证书,违反了吉林省建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提升培训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此5人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 我中心组织的建筑机械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旨在帮忙行业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知识,提升专业技能,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行业规定,依法作业。 ...2023-03-28
【严正声明】
【 严正声明】 关于冒用我中心名 义开展非法活动的严正声明 近日,我中心接到企业与学员举报,反映有所谓“工程机械岗位考试委员会”冒用我中心是其会员单位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等活动。 我中心现就此事特声明如下: 1、吉林省建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是“工程机械岗位考试委员会”的会员单位。未经我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冒用我中心知名度对外宣传或从事任何活动,均属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工程机械岗位考试委员会”自行承担。 2、我中心将协同有关方面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对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 3、冒用我中心名义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主动停止侵权使用本中心名义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主动取消虚假宣传等侵权行为,并对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我中心将持续监督检查上述冒用我中心名义情况,并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坚决反对任何个人或机构冒用我中心名义、蹭用我中心知名度开展违法活动。如大家发现上述不法行为, 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核实,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 (附:侵权网站截图) 吉林省建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3年3月28日 ...2023-03-28
吉林省建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法务部对会员教育、培训广告发布的风险提示
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发布有最新的监管要求,请全体会员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中心法务部对会员单位开展培训业务中广告发布等事项,特作如下风险提示: 1.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招生培训资格,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其办学范围。 2. 教育、培训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培训教育机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教育、培训广告中涉及对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4.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5. 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推销的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6. 教育、培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教育、培训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8.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9.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10.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1. 教育、培训广告中涉及的广告发布主体之间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12. 广告发布主体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3. 教育、培训广告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14. 教育、培训广告的发布主体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15.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教育、培训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2023-03-2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 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依据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3),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培训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实施培训后,按要求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符合培训要求的,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试题、组织测试。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培训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岗位职业培训的能力。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机构要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推动培训机构公开培训信息。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落实继续教育,适应岗位需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依据继续教育大纲,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升其专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计入个人培训信息记录。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继续教育具体办法,做好学时认定等监督指导工作。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企业等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中选学的课程计入学时。鼓励各地探索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 五、开展培训试点,稳步推进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龙头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并将试点方案和试点培训机构报送我部人事司。参与试点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培训条件,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各地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符合实际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职业培训工作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人事司。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样式 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样式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2023-03-2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2019﹞5号)精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业工人培育工作,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大军,我部决定选取部分培训鉴定单位(机构)(附件1)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按照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相互衔接、系统推进的总体目标,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创新考核培训模式,解决工学矛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实效,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提供有力支撑。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拟建立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适时将职业技能鉴定调整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试点任务 (一)职业(工种)范围。筑路工、桥隧工、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水生产处理工、手工木工、智能楼宇管理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等11个职业(工种)。 (二)任务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部注册中心)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部要求统筹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整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问题。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制定所辖试点单位(机构)整体工作方案,报部注册中心备案;配合部注册中心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可推广性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机制;协助部注册中心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试点单位(机构)遵循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工作方案,报部注册中心备案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机构)应坚持职业能力考核与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整理总结相关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考评员、督导员等标准,完善工作制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对鉴定合格人员进行备案。 三、工作机制 (一)定期督导。由部注册中心、试点单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成立试点工作组,定期到试点地区开展蹲点调研,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试点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综合评估。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实行绩效评估制度,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由部注册中心组织实施。试点验收阶段,部注册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附件2)对试点单位(机构)进行评估,对通过评估的机构公示、备案,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单位(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四、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按实施、验收和总结3个阶段进行,试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启动实施(2019年8月—11月)。部注册中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试点单位(机构)按照工作内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点工作组协调工作进度,组织蹲点调研,进行工作督导。 (二)评估验收(2019年11月—12月)。试点单位(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相关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提出评估申请,由部注册中心组织评估验收。 (三)总结推广(2019年12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成功经验,梳理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体系,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经验借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人﹝2019﹞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报部注册中心。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点单位(机构)名单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