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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具体指标:到2022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建设50所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150个骨干专业(群)。建成覆盖大部分行业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优秀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推动建设3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从2019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一、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一)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 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为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人才支持。建立健全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引领职业教育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推进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优化教育结构,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一批县域职教中心,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每个地(市、州、盟)原则上至少建设一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各地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科学配置并做大做强职业教育资源。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办好内地少数民族中职班。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高等职业学校要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四)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制定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免试入学政策,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把军队相关的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大体系,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推动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有效对接,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建立军地网络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制订具体政策办法,支持适合的退役军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为促进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出贡献。 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 (五)完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 发挥标准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范职业院校设置;实施教师和校长专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能力。持续更新并推进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规范)建设和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巩固和发展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行业制定国家教学标准、职业院校依据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格局。 (六)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群,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七)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 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自2019年开始,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职业院校在10个左右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增强实训内容、提高师资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并履行好监管职责,相关下属机构要优化服务,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要严肃处理。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八)实现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可免试部分内容。从2019年起,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探索实施试点工作,制定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 三、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九)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 借鉴“双元制”等模式,总结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经验,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学校依据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1次专业。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遴选认定一大批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建设一大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每3年修订1次教材,其中专业教材随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情况及时动态更新。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推进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和普遍应用。 (十)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校企合作中,学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十一)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面向先进制造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统筹多种资源,建设若干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动开放共享,辐射区域内学校和企业;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各地各校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职业院校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引导一批高水平工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1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四、建设多元办学格局 (十三)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2020年初步建成30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十四)做优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按照国家教学标准和规定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同时,也必须调动社会力量,补充校园不足,助力校园办学。能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更多通过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等参与实施。政府通过放宽准入,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严格控制数量,扶优、扶大、扶强,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能力水平。要按照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培育一批、在有需要但还没有建立项目的领域中规划一批的原则,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培训评价组织,优先从制订过国家职业标准并完成标准教材编写,具有专家、师资团队、资金实力和5年以上优秀培训业绩的机构中选择。培训评价组织应对接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负责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为培训评价组织提供好服务环境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或干预企业办学行为。 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 (十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国家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出毕业生的表彰奖励力度。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宣传展示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 (十六)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各地在继续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支持校企合作,注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六、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 (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从2019年起,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听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情况汇报。 (十八)支持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为把握正确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创新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政策研究建议,参与起草、制订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开展重大改革调研,提供各种咨询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规划并审议职业教育标准等,在政府指导下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人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管理专家、职业教育研究人员、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热心职业教育的人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听取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鼓励社会和民间智库参与。政府可以委托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全国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评价组织的教育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方式模式、师资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等情况,进行指导、考核、评估等。 七、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十九)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施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努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汇聚每一位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税务、扶贫等单位组成,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听取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各成员单位就有关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来源:教育部 ...2023-03-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技能人才评价是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先后通过推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业资格等制度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 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今年7月明确提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时间表,并就退出目录后续有关工作作出安排。 针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技能人才评价载体缺失等问题,我部于2018年底启动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2019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在全国推开。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用人企业和广大技能劳动者的普遍认同。因此,加快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解决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后技能人才评价载体缺失、评价工作急需跟进等问题,已具有较好的实践基础。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其 主要意义包括: 一是有利于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对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导向作用,通过评价,可以引导加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技工教育,促进高质量就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有利于建立技能人才成长体系。通过评价,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加强人才激励,提高人才待遇和地位,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 三是有利于推动技能人才评价改革。人才评价改革的重点是,促进评价与使用结合,推动企校合作、产教融合。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大规模的公共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改变技能人才的评价模式,也势在必行。 《通知》有哪些政策突破或政策亮点? 《通知》最大的亮点就是 “自主”。《通知》比较系统地明确了企业在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自主权,包括自主确定评价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依托企业开发评价标准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评价、贯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等。 一是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如石化企业将未列入职业分类大典的“钻井地质工”,按大典中的“钻井工”职业,结合实际岗位要求,对职工开展技能评价。有些企业参与了新职业征集工作,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申报确认为新职业,为新技能岗位职工提供了评价基础。 二是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比如,有的企业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置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高级技师相对应,享受政府人才政策。企业还可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以“技师”为例,有的企业将其分为一级技师、二级技师等。 三是自主开发评价标准规范。适应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需求,发挥企业技术优势开发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生产实际的评价标准体系。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如有的平台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了“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企业评价规范,据此对职工开展技能评价。 四是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目前,各地在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时,除传统的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考核方式外,鼓励支持企业以业绩评定、现场作业评定等方式进行技能水平认定。 五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作用,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促进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比如,对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决赛单人赛项获前5名、双人赛项获前3名、三人赛项获前2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六是贯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落实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要求,逐步扩大贯通领域,能扩尽扩,能融尽融。目前,部分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专业对应参考目录,推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 为支持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通知》还提出,加强企业评价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已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设在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鼓励备案企业申请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它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引导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 如何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程,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工作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积极做好评价备案服务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是强化质量督导。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建立评价质量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衔接。 三是做好服务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大力宣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举措和经验成效,营造关心、支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和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2023-03-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标志的保护和规范使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 标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标志的保护和规范使用,维护全国技能大赛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技能大赛筹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技能大赛标志包括: (一)名称 中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文简称“全国技能大赛”、英文名称“Vocational Skills Competi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缩写“CVSC”。 (二)标识 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对外公布的标识,图标原型源于“技”字笔意。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全国技能大赛标志所有人,授权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对全国技能大赛标志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全国技能大赛标志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全国技能大赛的筹备和推广工作。使用人应当维护全国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的形象,按照本办法规范使用全国技能大赛标志。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与全国技能大赛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的名义提供涉及全国技能大赛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举办会议、大赛、展览、广告宣传、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六条 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全国技能大赛标志中的名称、标识等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不得用于任何形式、任何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认为其与全国技能大赛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全国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简称、标识、图形,或上述相关元素不同形式的组合。 (二)擅自使用全国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APP、小程序等。 (三)其他可能使人认为其与全国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为做好全国技能大赛筹办和推广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可以授权特定实体实施全国技能大赛标志使用许可工作。 需要使用全国技能大赛标志且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或其授权特定实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使用范围、地域和期限等。 第九条 被授权使用的单位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使用范围、地域、期限内规范使用全国技能大赛标志。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书面同意或许可,不得转授权。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在全国技能大赛筹备和推广工作及城市文明公益宣传等非商业活动中,可以自己使用或授权其他单位使用全国技能大赛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事或参加与全国技能大赛相关的服务平台、展示平台、线上或线下活动等,且需使用全国技能大赛标志的,应当就使用行为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或者其授权特定实体书面授权。 上述单位经合法授权后,应当使用全国技能大赛相关服务平台、展示平台、线上或线下活动等名称的全称,不得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其简称。 第十二条 经合法授权的单位,应当加强标志使用的规范与管理,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制定的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特殊标志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三条 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超出授权书范围使用全国技能大赛标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或者其授权特定实体有权撤销授权,并依法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侵犯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权利的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举报,或直接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2023-03-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妇联: 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决定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围绕做好“六稳”工作,服务落实“六保”任务,聚焦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康养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等实际问题,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体系,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人才。 (二)目标任务。2020年至2022年,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务人员500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200万人次以上;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基地,在全国建成10个以上国家级(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标准、培训师资和教材建设,不断提升康养培训基础能力。 二、健全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体系 (三)建立康养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建立以地方政府为工作主体,有关部门协调支持,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为实施载体,适应康养服务市场需求和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行康养服务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康养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兴办培训实训机构。扩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招生和培养规模,积极面向有意愿从事康养服务的各类人员开展培养培训。 (四)全面提升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强化康养服务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综合职业素质培养,并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和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加强失能失智人员照护、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饮食起居照料、生活家务料理、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护、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五)健全康养服务培训标准体系。按照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最新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开展培训。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和就业经历,开发全面系统、简便可行的培训课程。对基础性、易操作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发通用速成教材,帮助入职者尽快掌握职业技能要求。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优化课程设置,构建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能课程体系。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校企合作,推行“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 (六)大力培育康养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支持健康照护、养老、家政、托育服务等企业发展,推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探索以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体,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政劳务输出基地等,打造培训实训体系,引领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关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保健、老年保健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公共营养保健等相关专业,强化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训,加强高层次、综合性专业人才培养。 三、促进康养服务人员职业发展 (七)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价。紧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强康养服务新职业和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做好康养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畅通从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到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职业发展通道,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对经评价认定合格的,纳入证书查询系统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推进评价认定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为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使用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要严格证书管理,加强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价质量和效果,防止乱发证和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 (八)加强康养服务人员激励保障。加大康养服务人员的激励力度,强化政府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职业吸引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可适当向康养服务人员倾斜。鼓励市场主体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和服务内容、时间、难易等挂钩机制,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鼓励家政服务员通过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记录,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关心关爱,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广泛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并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组织开展面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将有关康养服务类职业(工种)作为竞赛项目,引导和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从事康养相关职业。推动世界技能大赛健康和社会照护等项目的竞赛标准转化为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和课程,促进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培养质量和水平。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地方政府主导,人社、民政、财政、商务、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培训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加强康养服务人员信息信用管理。要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纳入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步进行部署、落实、督导和考核。各地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养培训工作。上述两项具体培训任务由各省(区、市)按2019年底当地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占全国总数比例确定。 (十一)加大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各地要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按规定落实好生活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等为前提条件,限制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十二)加大宣传和推动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培训计划和从业人员待遇政策解读服务。创新方式和手段,开展宣传服务周(月)活动,通过现场咨询、“12333”热线、上门宣传、发放政策宣传页、张贴宣传海报、投放公益广告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要注重培育全国知名劳务输出地,打造康养服务人员劳务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媒体,选树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不断增强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岗位吸引力,鼓励引导更多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 2020年10月9日 ...2023-03-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 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上述有关工作请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三、妥善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要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保证鉴定质量,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五、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认真总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推动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 六、对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单位要抓紧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依法将其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快职能转变,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管,做好公共服务。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结合实际探索向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转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2023-03-28
五部门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增强政策的功能性、普惠性,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六稳”“六保”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免税资格申报、免税资格复核、目录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事项。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7月24日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本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第二章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第四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附件1)。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附件1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报告或补正材料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请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审核和答辩等形式,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下年度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政策时间、免税资格复核时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将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等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第三章免税资格复核程序 第十二条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其免税资格复核当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见附件3)。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核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核报告。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复核报告后,应对照附件3有关要求,审核复核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复核报告进行审核。复核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或补正材料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复核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复核报告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评审和答辩等形式,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继续享受政策时间、下一次免税资格复核时间,以及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继续享受政策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将继续享受政策、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等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 第十九条已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于每年3月1日前将《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4)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发生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确定变更后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是否继续享受政策;不符合条件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不再享受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确认结果(对停止享受政策的,应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时间)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 第四章目录制修订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应适时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第二十二条《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对相关目录提出修订建议,可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中央企业集团报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集团应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提交的目录修订建议进行筛选和汇总,于当年3月31日前将目录修订建议汇总表和修订建议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可按职责分工对目录提出修订建议,于当年3月31日前将修订建议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目录修订评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上公示后(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程序发布新修订的目录。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以后的免税资格复核工作每3年开展1次,即2022年对2020年至2022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2025年对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二十九条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失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不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企业名单及停止享受政策时间等信息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 第三十条对于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辅导;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2023-03-28